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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复议吗?

www.snlbw.com 2025-04-06 行政诉讼

1、环境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可能不是环境行政诉讼前置程序。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要先复议,然后才能诉讼。

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获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后裁决。

2、环境行政诉讼的特征

环境行政诉讼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诉讼。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包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被告则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环境行政主体。

环境行政诉讼由环境行政争议引发。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争议双方是环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争议针对的是行政主体推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核心在于确认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环境行政争议是启动环境行政诉讼的因素和环境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内容。

环境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的核心是审察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察,包含对行为的事实认定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是不是合法进行审察。

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广泛。因为环境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也较广泛,包含负有环境保护和资源、生态保护职责的机关。比如,环保、海洋、港务、渔政渔港、交通、水利、铁道、民航、土地、农业、林业、矿产管理机关等。

环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未必非要提出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当事人未必非要在向法院提出环境行政纠纷诉讼之前,提出环境行政复议。需要依据环境纠纷的具体内容剖析,看其是不是符合行政复议前置的诉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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