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的工伤是怎么样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实行。”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风险作业的劳动者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察看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别后,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赔偿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北京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方法》: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别结论的,用人单位不能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工伤的有关常识:
工伤种类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种类: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料之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和突发性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状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假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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